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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,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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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國稅局表示:依據所得稅法第4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暨財政部56年9月29日台財稅第9692號令規定,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,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,依規定稅率,計算全年度稅額,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。營業期間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。舉例來說,如果林小姐的公司今年1月至11月止所得額為170,000元,換算全年所得額為185,454元【計算式:(170,000元/11個月)*12個月】,其應納稅額為28,900元【計算式:全年所得額185454元*稅率17%*11/12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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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特別提醒,以上所稱「營業期間不滿1年」,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,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。對於清算所得或因違反稅法規定,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,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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